黨史學習教育工作條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
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推動全黨全社會學好黨史、用好黨史,從黨的歷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用黨的歷史教育人、啟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記黨的初心使命、堅定理想信念、推進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徑,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
第三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用黨的奮斗歷程和偉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堅定信念、凝聚力量,用黨的歷史經驗和實踐創造啟迪智慧、砥礪品格,推動全黨全社會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
第四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史明理。教育引導黨員深刻領悟中國共產黨為什么能、馬克思主義為什么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什么好等道理,從歷史中尋經驗、求規律、啟智慧,堅定對黨的領導的自信,堅定貫徹落實黨的創新理論,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二)學史增信。教育引導黨員增強對馬克思主義、共產主義的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信心,自覺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踐行者。
(三)學史崇德。教育引導黨員涵養高尚道德品質,崇尚對黨忠誠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嚴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終忠于黨、忠于人民。
(四)學史力行。教育引導黨員堅持在錘煉黨性上力行、在為民服務上力行、在推動發展上力行,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增強斗爭本領,把握歷史主動。
第五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以史鑒今、資政育人;
(四)堅持統籌謀劃、開拓創新;
(五)堅持分類指導、精準施策;
(六)堅持唯物史觀和正確黨史觀。
第六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堅持全面抓與重點抓相統一、覆蓋全黨與面向社會相貫通。在黨員學習教育中,應當突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這個重點。抓好青少年黨史學習教育工作。推動黨史學習教育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城鄉社區、進校園、進軍營、進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進網站。
第二章 領導體制和工作職責
第七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中央宣傳思想文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中央宣傳部、中央組織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黨史學習教育相關工作。
第八條?各級黨委(黨組)承擔黨史學習教育工作主體責任,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工作,整合相關資源,統籌各方力量,發揮優勢,形成合力。
第九條?基層黨組織承擔黨史學習教育工作直接責任,把黨史學習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經常。
第三章 黨史學習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堅持學黨史和悟思想相統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增進對黨的創新理論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
全面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系統掌握這一思想的基本觀點、科學體系,把握好這一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堅持好、運用好貫穿其中的立場觀點方法,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轉化為堅定理想、錘煉黨性和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強大力量。
第十一條?認真學習《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學習毛澤東同志、鄧小平同志、江澤民同志、胡錦濤同志關于黨史的重要論述,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史的重要論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黨中央關于黨史的最新表述、評價和結論,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條?全面系統學習黨史,學習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歷史,學習黨的不懈奮斗史、不怕犧牲史、理論探索史、為民造福史、自身建設史,認識和把握黨對中國人民、中華民族、馬克思主義、人類進步事業、馬克思主義政黨建設作出的歷史性貢獻。
第十三條?學習和運用黨在長期奮斗中積累的寶貴歷史經驗,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堅持理論創新,堅持獨立自主,堅持中國道路,堅持胸懷天下,堅持開拓創新,堅持敢于斗爭,堅持統一戰線,堅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條?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真理、堅守理想,踐行初心、擔當使命,不怕犧牲、英勇斗爭,對黨忠誠、不負人民,為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黨史觀,認真學習黨史基本著作和權威讀本,準確把握黨的歷史發展的主題主線、主流本質,正確認識黨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正確對待黨在前進道路上經歷的失誤和曲折,堅決反對和抵制歷史虛無主義,讓正史成為全黨全社會的共識。
第四章 黨史學習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條?黨員應當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要求,根據自身實際,通過閱讀黨史著作、開展研討交流、參加教育培訓、參觀紅色場館、參加實踐活動等形式學習黨史。
第十七條?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應當把黨史作為集體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學習計劃。
第十八條?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應當把黨史作為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課、常修課,充實黨史課程,豐富黨史教育形式,提高黨史教學質量。進修班、培訓班等主體班次強化黨史學習內容。公務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在職培訓等設置黨史課程。團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黨史課程。
第十九條?基層黨組織應當把黨史學習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通過“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等形式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每年至少組織1次以黨史為主要內容的學習或者主題黨日。在發展黨員過程中,教育引導入黨積極分子認真學習黨史。
第二十條?用好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渠道,推進大中小學思想政治教育一體化建設,推動黨史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發揮黨史立德樹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條?用好革命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烈士紀念設施、革命舊址等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設計展覽陳列、紅色旅游線路、學習體驗線路,加強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條?把黨史學習教育融入重大主題宣傳,與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中華民族發展史宣傳教育結合起來,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節慶日、紀念日和重大黨史事件紀念工作,按照黨中央有關規定辦好已故黨和國家領導同志誕辰紀念活動,開展重大黨史事件、重要黨史人物和烈士紀念活動。
第二十三條?用好圖書、報刊、廣播、電影、電視等傳播媒介,用好文學、影視、音樂、戲劇、美術等藝術形式,充分發揮文獻檔案、紅色書信、革命詩詞等教育價值,鼓勵各地利用公共空間開展黨史學習教育。
用好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手段,通過黨史網站(頻道)、網上紀念館以及微博、微信、短視頻、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打造黨史融媒體作品,增強黨史學習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條?用好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縣級融媒體中心和農家書屋、職工書屋等平臺,運用報告會、座談會、知識競賽、宣講活動、讀書活動等形式,發揮革命英烈、功勛模范、先進典型、時代楷模的示范引領作用,把黨史學習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創建和群眾性文化活動。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黨史和文獻部門應當發揮黨的歷史和理論研究專門機構作用,制定黨史和文獻工作規劃,組織開展黨史研究、黨史著作編寫、黨史宣傳教育、黨史資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準確記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的工作,為黨史和文獻部門提供資料支持。
第二十六條?加強中共黨史黨建學一級學科建設,做好人才培養、課程設置、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等工作。加強黨史精品課程建設,建立完善黨史精品課程庫,利用網絡平臺、線上課堂等形式,共享優質資源。
第二十七條?按照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原則,建設一支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高素質黨史學習教育工作隊伍。大力培養優秀黨史人才特別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響的黨史專家和黨史宣講人才。重視發揮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參與黨史學習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委(黨組)以及黨委宣傳部門、黨史和文獻部門等應當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嚴把政治關。正確處理歷史和現實、政治和學術、研究和宣傳等關系,旗幟鮮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等錯誤思潮和觀點,自覺與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黨和國家領導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黨的歷史等言行作斗爭。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抵制庸俗化、娛樂化,防止“低級紅”、“高級黑”。
第二十九條?黨史學習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充分利用當地條件就地組織開展相關活動,嚴禁以學習教育為名變相公款旅游。嚴禁借學習教育搞不當營商活動,硬性攤派征訂輔導讀物、音像制品等學習資料。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黨史學習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其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納入巡視巡察內容。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原則上每5年組織開展1次黨史學習教育工作情況綜合評估,充分運用評估結果,不斷改進黨史學習教育工作。
對黨史學習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軍隊黨史學習教育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組織部、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